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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预计年底前出台

2020.10.22 2240 字号 A- A A+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06号建议的答复

截至目前,“地条钢”产能基本出清,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得到根本性改观。

2016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方共同努力,扎实推进钢铁去产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提前两年超额完成全国“十三五”化解钢铁过剩产能1.5亿吨上限目标任务,还全面取缔了1.4亿吨“地条钢”产能,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钢铁企业效益显著改善,产能利用率回归合理区间,企业负债有所回落。

为支持部分特殊行业、特殊企业合法、合规、合理使用中频炉生产,避免因取缔“地条钢”工作造成“误伤”。2017年2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和指导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等5个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对应予取缔的“地条钢”和可以保留使用中频炉的企业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明确:在特殊合金材料生产中,利用中(工)频炉感应加热熔化金属物料,再经精炼工序冶炼,用于生产精密合金、非晶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在配备电渣炉或自耗炉的特钢企业,利用中(工)频炉生产的钢铸造或锻压成坯(锭)作为电极,再通过电渣重熔或真空自耗工艺进行重熔精炼,用于生产特殊质量钢和高温合金、精密合金、耐蚀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且在科研院所和具有国家、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钢铁企业使用的中(工)频炉,不在关停拆除之列。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继续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对使用中频炉生产但不属于“地条钢”产能或其他落后生产工艺的,支持企业依法依规生产。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996号(工交邮电类313号)提案答复

一、关于提高产能置换比例的问题

2019年11月以来,我部结合新要求和新形势,启动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制修订工作。截止目前,已完成社会意见的征求工作,预计在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出台。

在当前钢铁行业步入减量化发展的背景下,产能置换比例的设定必须要保证项目实施后产能得到有效控制,绝不能出现名义上产能减少,实际上产量增加等不合理现象。为有效遏制产能过剩现象,我们拟将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由不低于1.25:1提高到1.5:1,非环境敏感区域减量置换比例具体明确为1.25:1,进一步加大通过产能置换压减产能的力度。同时,精准施策,对实质性兼并重组、电炉短流程炼钢、非高炉炼铁等情形,实施差别化产能置换比例政策,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二、关于钢铁产能置换审批权限问题

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思路,钢铁项目建设已由国家层面核准改为地方备案。目前,企业建设钢铁冶炼项目,须按工作程序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在钢铁项目备案方面,各地的备案层级有所不同。为规范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工作,发展改革委拟在制定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时,认真研究吸收提案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

三、关于钢铁产能“退城入园”问题

随着环保约束的不断增强,一些地区把“城市钢厂”搬迁作为缓解城市环保压力的首选。在当前化解过剩产能基础尚不牢固的情况下,动辄几百亿的搬迁投资会明显增加企业资产负债率,一旦市场形势发生变化极易沦为“僵尸企业”,况且目前鲜有成功搬迁案例。另外,搬迁后新建的大型钢铁企业将伴随物料“大进大出”,其造成的无组织排放问题不容小觑,域内近距离搬迁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环保问题。

我部积极引导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鼓励“城市钢厂”优先选择就地改造,实现“产城共融”。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要求、改造难度大、竞争力弱的城市钢厂,应立足就地压减退出。对于确需搬迁的城市钢厂,应审慎谋划、系统推进,避免出现“一刀切”搬迁的乱象。下一步,我部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一道,结合正在研究制定的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等文件,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推动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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